其他契税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 : 2019-05-14 15:46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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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改制重组税收优惠

(一)政策内容

1.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5.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6.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7.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8.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9.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二)政策依据

《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二、去产能和调结构税收优惠

(一)政策内容

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四)办理方式

自行申报。

三、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

(一)政策内容

1.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2.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取得用于建设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契税;

3.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安置住房用地相关的契税。

4.对项目实施主体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回购保障性住房作为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税收优惠

(一)政策内容

1.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五、个人购买住房契税优惠

(一)政策内容

1.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2.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六、体育场馆税收优惠

(一)政策内容

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拥有的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0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七、夫妻之间变更房屋、土地权属或共有份额免征契税

(一)政策内容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3年12月3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八、棚户区改造契税优惠

(一)政策内容

1.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2.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3. 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3年7月4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九、合伙企业与其合伙人名下之间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免征契税

(一)政策内容

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免征契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2年12月6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十、个体工商户与其经营者个人名下之间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免征契税

(一)政策内容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2年12月6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十一、售后回租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免征契税

(一)政策内容

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2年12月6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十二、个人房屋征收房屋调换免征契税

(一)政策内容

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2年12月6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十三、个人房屋被征收用补偿款新购房屋免征契税

(一)政策内容

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2年12月6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十四、经适房房源免征契税

(一)政策内容

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十五、外国银行分行改制前拥有的房产产权转让至改制后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免征契税

(一)政策内容

外国银行分行改制前拥有的房产产权转让至改制后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免征契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45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07年3月26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十六、已购公有住房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免征契税

(一)政策内容

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04年8月3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十七、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务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免征契税

(一)政策内容

对被撤销金融机构在清算过程中催收债权时,接收债务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所发生的权属转移免征契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01年12月15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十八、社会力量办学、用于教学承受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

(一)政策内容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比照相关规定,免征契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6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十九、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一)政策内容

对各类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均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的规定,免征契税。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7〕第224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的通知》(财税〔2000〕130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00年11月29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二十、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及附属用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免征契税

(一)政策内容

为配合国务院、中央军委决策的顺利实施,免征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及附属用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所涉及的契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所涉及契税的通知》(财税字〔2000〕176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00年6月7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二十一、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房屋、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一)政策内容

对于农村信用社在清理整顿过程中,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房屋、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所发生的权属转移免征契税。

(二)政策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农业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缴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知》(银发〔2000〕21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00年1月17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二十二、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契税

(一)政策内容

1.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应缴纳的契税。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财政部核定的资本金数额,接收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免征契税。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4家资产管理公司接收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6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资产公司成立之日起开始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二十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公共单位用于教学、科研承受土地、房屋免征契税

(一)政策内容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7〕第224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

3. 《吉林省契税实施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二十四、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减征或免征契税

(一)政策内容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7〕第224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1997年10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二十五、土地使用权、房屋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不相等的差额征收契税

(一)政策内容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1997年10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二十六、承受荒山等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征契税

(一)政策内容

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1997年10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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