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新出台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 : 2019-05-14 15:31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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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耕地占用税

(一)政策内容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缴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

3.《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幅度减征相关税费的通知》(吉财税〔2019〕59号)。

(三)政策执行期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四)办理方式

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征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二、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一)政策内容

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三)政策施行时间

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三、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一)政策内容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三)政策施行时间

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四、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一)政策内容

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三)政策施行时间

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五、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一)政策内容

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三)政策施行时间

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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