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 : 2019-05-14 15:29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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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一)政策内容

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所称挂车,是指由汽车牵引才能正常使用且用于载运货物的无动力车辆。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4号);

2.《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8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2号);

6.《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69号)。

(三)政策执行期

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四)办理方式

对挂车产品通过标注减征车辆购置税标识进行管理。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实后的减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车辆购置税减征手续。

二、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一)政策内容

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2017年12月31日之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对其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4号);

2.《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8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2号);

6.《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7年第172号)。

(三)政策执行期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四)办理方式

符合车辆购置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将相关资料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时一并报送税务机关。

三、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一)政策内容

对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4号);                                                                          

2.《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8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2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6〕84号)。

(三)政策执行期

2016年01月0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四)办理方式

符合车辆购置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将相关资料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时一并报送税务机关。

四、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优惠

(一)政策内容

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是指用于特种用途的专用作业车辆,须设有为实现该用途并采用焊接、铆接或者螺栓连接等方式固定安装在车体上的专用设备或装置,不包括载运人员和物品的专用运输车辆。

(二)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4号);                                                                               

2.《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8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2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纳税人办理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申报时,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免税图册和有关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的车辆照片及有关资料核实无误后办理免税手续。

五、农用三轮运输车免征车购税优惠

(一)政策内容

对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农用三轮车是指: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4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4〕66号);

3.《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8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2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符合车辆购置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将相关资料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时一并报送税务机关。

六、防汛和森林消防等部门专用车辆、留学生、来华专家购置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优惠

(一)政策内容

1.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以下简称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2.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3.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4号);

2.《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8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2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01年3月16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符合车辆购置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将相关资料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时一并报送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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