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 : 2019-05-14 15:23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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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执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一)政策内容

对2019年武汉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执行委员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19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8年11月5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改制重组转移、变更国有土地、房产权属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一)政策内容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2.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3.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4.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

(三)政策执行期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政策内容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3年7月4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四、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CDMA网及其用户资产企业合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减免

(一)政策内容

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联通新时空通信有限公司(原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原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向中国电信转让CDMA网络资产和业务过程中,转让房地产涉及的土地增值税,予以免征。

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予以免征。

对联通新国信通信有限公司在资产整合过程中,向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转让房地产涉及的土地增值税,予以免征。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CDMA网及其用户资产企业合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1年3月10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五、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政策内容

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六、被撤销金融机构清偿债务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政策内容

对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01年12月15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七、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承接和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优惠减免

(一)政策内容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在收购、承接和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对资产公司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第三条第5项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01年2月20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八、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政策内容

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1995年5月25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九、合作建房自用的土地增值税减免

(一)政策内容

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1995年5月25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十、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政策内容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上地增值税。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1995年1月27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核准享受。

十一、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减免优惠

(一)政策内容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

2.《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1995年1月27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核准享受。

十二、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不超过20%的土地增值税减免优惠

(一)政策内容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一)、(二)、(三)、(五)、(六)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1995年1月27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核准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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