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新一轮减税降费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 : 2019-05-14 15:23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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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政策内容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三)政策执行期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四)办理方式

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纳入公租房及用地管理的相关材料、配套建设管理公租房相关材料、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相关材料、公租房租赁协议等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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