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印花税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 : 2019-05-14 15:07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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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保基金会、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管理的养老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免征印花税

(一)政策内容

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运用养老基金买卖证券应缴纳的印花税实行先征后返;养老基金持有的证券,在养老基金证券账户之间的划拨过户,不属于印花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印花税。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管理的养老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免征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应缴纳的印花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5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8年9月20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发生的养老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符合本通知规定且未缴纳相关税款的,按本通知执行;已缴纳的相关税款,不再退还。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二、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免征印花税

(一)政策内容

对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免征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应缴纳的印花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4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8年9月10日起执行。通知发布前发生的社保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符合本通知规定且未缴纳相关税款的,按本通知执行;已缴纳的相关税款,不再退还。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三、资金账簿和其他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

(一)政策内容

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四、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一)政策内容

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三)政策执行期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五、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免征印花税

(一)政策内容

1.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取得用于建设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

2.对安置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应由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缴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3.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安置住房用地相关的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相关的印花税。

4.对项目实施主体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回购保障性住房作为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印花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

(三)政策执行期

执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自执行之日起的已征税款,除以贴花方式缴纳的印花税外,依申请予以退税。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六、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武汉军运会执委会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

(一)政策内容

对武汉军运会参与者实行以下税收政策:

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执委会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19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8年11月5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七、保险保障基金公司资金账簿印花税、产权转移合同印花税、再贷款合同印花税、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免征  

(一)政策内容

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下列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

1.新设立的资金账簿;2.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3.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4.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对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签订上述产权转移书据或应税合同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号)。

(三)政策执行期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八、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北京冬奥组委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一)政策内容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北京冬奥组委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7年7月12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印花税

(一)政策内容

对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十、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不征印花税

(一)政策内容

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4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5年12月24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十一、对中国铁路总公司改革过程中涉及的印花税进行减免

(一)政策内容

1.对中国铁路总公司组建时新启用(截至2013年12月31日)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免征印花税。

2.对中国铁路总公司在改革过程中通过控股、参股等与所属企业建立资本关系而增加的资金账簿资金免征印花税。

3.对中国铁路总公司承继的原以铁道部名义签订的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革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革前已经贴花的,不再贴花。

4.对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因铁路改革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7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5年5月25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十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制上市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予以免征

(一)政策内容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印花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的规定执行。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制上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53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3年9月12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十三、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处置剩余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以及出让上市公司股权免征印花税

(一)政策内容

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处置剩余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以及出让上市公司股权免征印花税。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6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3年8月28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十四、中国移动集团股权结构调整及盈余公积转增实收资本有关印花税予以免征

(一)政策内容

对2011年中国移动增加的资本公积、股权调整协议、盈余公积转增实收资本印花税予以免征。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集团股权结构调整及盈余公积转增实收资本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62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2年6月29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十五、棚户区改造免征印花税

(一)政策内容

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3年7月4日起执行。2013年7月4日至文到之日的已征税款,按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十六、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公司改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一)政策内容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因电信重组改革转让CDMA网及其用户资产、企业合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以下印花税免征:

1.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过程中,新增加的资本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不再贴花。
  2.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过程中,所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3.对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联通兴业科贸有限公司向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转让CDMA资产、股权,中国联通有限公司、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联通国际通信有限公司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转让CDMA业务、股权过程中所签订的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4.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向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转让相关电信业务、资产及股权,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转让相关电信业务、资产及股权,联通新国信通信有限公司向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转让资产,联通新国信通信有限公司向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转让股权过程中,所签订的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5.对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接受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南方2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固定通信网络资产而增加资本金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CDMA网及其用户资产企业合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 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1年3月10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十七、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一)政策内容

中国邮政集团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与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公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因重组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契税和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2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0年10月25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十八、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一)政策内容

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十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一)政策内容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二十、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一)政策内容

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二十一、对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一)政策内容

对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二十二、对开发商建造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印花税予以免征

(一)政策内容

开发商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二十三、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免征印花税

(一)政策内容

1.对保护基金公司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

2.对保护基金公司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与证券公司行政清算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3.对保护基金公司接收被处置证券公司财产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4.对保护基金公司以保护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5.对与保护基金公司签订上述应税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4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06年7月27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二十四、信贷资产证券化免征印花税

(一)政策内容

1.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机构(指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项目(以下简称信托项目)转让信贷资产的金融机构,下同)将实施资产证券化的信贷资产信托予受托机构(指因承诺信托而负责管理信托项目财产并发售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下同)时,双方签订的信托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

2.受托机构委托贷款服务机构(指接受受托机构的委托,负责管理贷款的机构,下同)管理信贷资产时,双方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

3.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与资金保管机构(指接受受托机构委托,负责保管信托项目财产账户资金的机构,下同)、证券登记托管机构(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签订的其他应税合同,暂免征收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应缴纳的印花税。

4.受托机构发售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暂免征收印花税。

5.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因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而专门设立的资金账簿暂免征收印花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之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二十五、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发生的股权转让免征印花税

(一)政策内容

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05年6月13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二十六、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印花税予以免征

(一)政策内容

1.关于资金账簿的印花税

(1)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公司制改造包括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成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企业将债务留在原企业,而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的新公司。

(2)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2.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3.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03年12月8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二十七、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

(一)政策内容

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继续予以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04〕173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二十八、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权、清偿债务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一)政策内容

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权、清偿债务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三)政策执行期

本通知自《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生效之日起开始执行。凡被撤销金融机构在《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生效之日起进行的财产清理和处置的涉税政策均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属免征事项的应纳税款不再追缴,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二十九、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免征印花税

(四) 政策内容

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承接和处置不良资产,免征购销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应缴纳的印花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资产公司成立之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三十、农村信用社接受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转移书免征印花税

(一)政策内容

对于农村信用社在清理整顿过程中,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房屋、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所办理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二)政策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农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缴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知》(银发〔2000〕21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00年1月17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三十一、特殊货运凭证免征印花税

(一)政策内容

1.军事物资运输。凡附有军事运输命令或使用专用的军事物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2.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3.新建铁路的工程临管线运输。为新建铁路运输施工所需物料,使用工程临管线专用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二)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1990年11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三十二、发行单位之间,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

(一)政策内容

各类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   

(二)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第142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1989年12月3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三十三、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免征印花税

(一)政策内容

对铁路、公路、航运、水陆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花。

(二)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1988年12月12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三十四、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免征印花税

(一)政策内容

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花。

(二)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1988年12月12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三十五、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一)政策内容

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1988年10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三十六、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纳印花税

(一)政策内容

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纳印花税。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三十七、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一)政策内容

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字〔1988〕255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财税字〔1995〕47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1988年9月29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三十八、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一)政策内容

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字〔1988〕255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1988年9月29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三十九、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免征印花税

(一)政策内容

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免征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字〔1988〕255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1988年9月29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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