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新一轮减税降费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 : 2019-05-14 15:04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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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一)政策内容

1.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缴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减征优惠。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

3.《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幅度减征相关税费的通知》(吉财税〔2019〕59号)。

(三)政策执行期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二、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一)政策内容

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

(三)政策执行期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四)办理方式

企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房产用途证明、租赁合同等资料留存备查。

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符合现行规定的)免征印花税

(一)政策内容

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印花税,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未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或转制文化企业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已享受优惠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已减免的税款。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三)政策执行期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已转制企业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税款,在本通知下发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以后纳税期应缴税款或办理退库。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四、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一)政策内容

1.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2.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

(三)政策执行期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四)办理方式

符合条件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行申报享受减免税优惠,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五、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印花税

(一)政策内容

1.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2.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

3、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三)政策执行期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四)办理方式

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纳入公租房及用地管理的相关材料、配套建设管理公租房相关材料、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相关材料、公租房租赁协议等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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