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新一轮减税降费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 : 2019-05-14 14:50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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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暂免征收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三)政策执行期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

(三)政策执行期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三、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

(一)政策内容

1.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房产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房产税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

缴纳房产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减征优惠。

(二)政策依据

1.《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

3.《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幅度减征相关税费的通知》(吉财税〔2019〕59号)。

(三)政策执行期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四、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

(三)政策执行期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五、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房产税优惠

(一)政策内容

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可继续免征五年房产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三)政策执行期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六、供热企业房产税优惠

(一)政策内容

1、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和土地,应当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对兼营供热企业,视其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是否可以区分,按照不同方法计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区分的,对其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按向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减免税。难以区分的,对其全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难以区分的,对其全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自供热单位,按其向居民供热建筑面积占总供热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免征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本通知所述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3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

(三)政策执行期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七、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1. 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

(三)政策执行期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四)办理方式

符合条件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行申报享受减免税优惠,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八、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房产税优惠政策。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三)政策执行期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四)办理方式

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纳入公租房及用地管理的相关材料、配套建设管理公租房相关材料、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相关材料、公租房租赁协议等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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