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政策内容
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
(三)政策执行期
2018年7月27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二、集成电路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政策内容
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其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应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予以扣除。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7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7年2月24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三、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政策内容
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0年5月25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四、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政策内容
黄金交易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02年9月12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五、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政策内容
对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者外,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01年12月15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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