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资源税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 : 2019-05-14 14:37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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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页岩气资源税(按6%的规定税率)减征30%

(一)政策内容

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页岩气资源税(按6%的规定税率)减征30%。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的通知》(财税〔2018〕26号)。

(三)政策执行期

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二、符合条件的衰竭期矿山资源税优惠

(一)政策内容

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衰竭期矿山是指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含)以下或剩余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矿山,以开采企业下属的单个矿山为单位确定。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

3.《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2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三、资源综合利用免征资源税

(一)政策内容

对在2016年7月1日前已按原矿销量缴纳过资源税的尾矿、废渣、废水、废石、废气等实行再利用,从中提取的矿产品,不再缴纳资源税。

对利用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免税。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四、充填开采煤炭减征资源税

(一)政策内容

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纳税人开采的煤炭,同时符合上述减税情形的,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公告2015年第21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五、陆上油气田资源税综合性减征

(一)政策内容

对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稠油,是指地层原油粘度大于或等于50毫帕/秒或原油密度大于或等于0.92克/立方厘米的原油。高凝油,是指凝固点大于40℃的原油。高含硫天然气,是指硫化氢含量大于或等于30克/立方米的天然气。

对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三次采油,是指二次采油后继续以聚合物驱、复合驱、泡沫驱、气水交替驱、二氧化碳驱、微生物驱等方式进行采油。

对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陆上低丰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采储量丰度在25万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油田;陆上低丰度气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气可采储量丰度在2.5亿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气田。海上低丰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采储量丰度在60万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油田;海上低丰度气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气可采储量丰度在6亿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气田。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13号公告)。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六、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

(一)政策内容

对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30%。深水油气田,是指水深超过300米(不含)的油气田。符合上述减免税规定的原油、天然气划分不清的,一律不予减免资源税;同时符合上述两项及两项以上减税规定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的变化适时对上述政策进行调整。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13号公告)。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七、衰竭期煤矿减征资源税

(一)政策内容

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衰竭期煤矿,是指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含)以下,或者剩余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煤矿。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

2.《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公告2015年第21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八、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一)政策内容

对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13号公告)。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九、海上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减征优惠

(一)政策内容

对海上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海上低丰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采储量丰度在60万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油田;海上低丰度气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气可采储量丰度在6亿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气田。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3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十、充填开采“三下”矿产减征资源税优惠

(一)政策内容

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减征资源税的充填开采,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采用先进适用的胶结或膏体等充填方式;二是对采空区实行全覆盖充填;三是对地下含水层和地表生态进行必要的保护。

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充填开采除满足《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2号)规定的3个充填条件以外,对于利用其他废料采出的矿产资源,可享受资源税减征50%的优惠政策。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

2.《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17]60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十一、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减免资源税

(一)政策内容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二)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核准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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