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减税降费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 : 2019-05-14 14:11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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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产企业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按实际耗用数量暂免征收消费税

(一)政策内容

生产企业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按实际耗用数量暂免征消费税。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二、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

(一)政策内容

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98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三、利用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一)政策内容

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1.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不低于70%;2.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生物柴油(BD100)》标准。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118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1〕46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5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四、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税

(一)政策内容

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税。用自产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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