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相关政策宣传手册
发布时间 : 2019-05-14 16:59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来源 : 吉林省税务 局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字号 : [] [] []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决策部署,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吉林省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对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提出多项举措。


降低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现行的20%降至16%。

 

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比例之和为1%的政策,延长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自2019年5月1日起,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社会保险专用指标。

 

机关事业单位在向税务机关申报社会保险费基数时,通过填写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以上社会保险费降率政策。

各缴费单位在申报缴费方面的疑问,可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进行咨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文章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