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交易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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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标题
房产交易税
内容
爱人她自己婚前有一套住房,现在婚后以男方名字买了另一套住房,税收怎么收?交二套房产交易税吗??
办件编号
NSZX20190400435
提交时间
2019-04-07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吉林税务12366热线答复:个人买卖住房涉及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和印花税等税种。

转让方涉及的税种:

       1.增值税及附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

        ①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2.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

        根据国税发〔2006〕108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征管法》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6〕85号)规定,由于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导致地税机关不能正确计算纳税人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可对其按1%的比例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进一步解释:

       (1)所称“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

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个人转让房屋的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2)“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3.土地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拥有的住房,销售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4.印花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购买方涉及的税种:

        1.契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规定:

        (1)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2)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本条契税优惠政策)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处理人
纳税咨询审核员
答复时间
2019-04-12
附件
无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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