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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220581MB1507583E/2022-004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文件编号: 发文日期: 2022-02-17
税务处理决定书公告
发布时间 : 2019-12-03 14:15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梅河口市税务局
来源 : 吉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梅河口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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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处理决定书公告

 

梅河口市勇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梅税稽处〔2019〕10029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梅河口市税务局稽查局

2019年11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梅河口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梅税稽处〔2019〕10029号


梅河口市勇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581MA155EPX8Q)

我局(所)于2019年8月5日至2019年11月29日对你(单位)2018年3月28日至2019年4月30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2018年8月贵阳市税务局稽查局,贵阳市公安局经侦部门联合成立“8.03”专案组,共同查办其辖区84户涉嫌团伙式虚开发票企业,通过追查发票流向牵出受票企业,从而成功抓获3名犯罪嫌疑人,其中两人为詹宝林、詹伟垚,从现场缴获的电脑、手机中发现大量涉嫌虚开发票企业名单信息,该企业就是其中涉嫌虚开发票企业。根据省局下发的文件,在检查过程中,我们采取实地检查,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等方式方法。

(一)企业注册经营情况异常

1.已被认定为非正常户。该企业已于2019年04月29日被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梅河口市税务局开发区税务分局认定为非正常户。

相关证据:金三系统打印的《非正常户认定表》。

2.未联系到该企业相关人员。按照该企业税务登记资料中记载的相关人员联系方式,电话联系法定代表人秦丽波(电话187****7275),手机号码为空号;电话联系财务负责人张胜军(电话131****8290) ,手机号码为空号。

相关证据:执法记录仪视频证据。

3.虚假注册地址。该企业《营业执照》所载的住所为吉林省梅河口市铁北街061幢1-1号,经梅河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核查,该地址无房屋登记信息。

相关证据:梅河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

4.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由于找不到该企业及相关人员,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于2019年8月9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邮件已退回;于2019年8月 12日依法通过办税服务厅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已满30日,至公告期结束该企业未与稽查局联系,未到稽查局配合检查。

相关证据:邮寄送达邮件、办税服务厅公告截图。

(二)虚假银行账户。

检查组依法到中国人民银行长春支行查询该户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信息。人民银行答复系统中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行银行名称。人民银行不再出具协助调查答复书。

(三)购进货物(劳务)发票取得情况。

通过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系统查询,该企业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信息。

相关证据:增值税电子底账系统打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截图

(四)发票开具异常

1.发票领用情况:该企业领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六联无金额限制版)5份,明细如下。

发票名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六联无金额限制版),发票代码:122051721706,领用日期:2018.3.29,领用份数:5,发票号码:80008116-80008120,发票状态:失控。

2.发票开具情况:该企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受票个人3人,开具发票金额292,068.97元,税额46,731.03元,价税合计338,800.00元。

购方名称:禹贵川,开票日期:2018.07.19,开具份数:1份,开具货物名称:轿车,金额:68,965.52,税额:11,034.48,价税合计:80,000.00。 

购方名称:陈毓金,开票日期:2018.07.23,开具份数:1份,开具货物名称:多用途乘用车,金额:67,931.03,税额:10,868.97,价税合计:78,800.00。

购方名称:李东阳,开票日期:2018.07.24,开具份数:3份,开具货物名称:仓栅式运输车,金额:155,172.42,税额:24,827.58,价税合计:180,000.00。

相关证据:金三系统打印的发票清单

(五)虚假纳税申报。

1. 通过“金三系统”查询,该企业开具发票后,在所属期内未申报直接走逃。

相关证据:金三系统打印的未申报明细。

(六)团伙作案特征比较明显

该企业中“四类人员”与梅河口市宝来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四类人员”交叉任职。秦丽波(身份证号:220702********6424)在梅河口市勇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在梅河口市宝来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担任财务负责人;孙亮(身份证号:220702********1818)在梅河口市宝来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在梅河口市勇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担任监事,张胜军(身份证号:220724********2218)在梅河口市勇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担任财务负责人,在梅河口市宝来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担任监事;蒋长云 (身份证号:220581********0204)在梅河口市真宁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梅河口市眉画开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担任购票人员。

相关证据:金三系统打印的税务登记表,梅河口市勇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发票开具明细表。

(七) 案发地证据资料

1.贵阳警方抓捕的犯罪嫌疑人詹宝林,詹伟垚在《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企业名单》供认该名单中所有的企业没有任何实际业务,仅用于对外开票,其中包含我局7户企业,分别是:梅河口市美轩广告有限公司、梅河口市吉顺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梅河口市鑫盛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梅河口市真宁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梅河口市眉画开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梅河口市勇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梅河口市宝来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相关证据: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稽查局提供的犯罪嫌疑人詹宝林于2019年4月22日在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办案中心询问室提审《讯问笔录》,詹伟垚于2019年7月31日在贵阳市白云看守所1号提审室提审《讯问笔录》,犯罪嫌疑人詹宝林、詹伟垚签字确认的虚开企业名单——《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企业名单》。

二、 处理决定

虚假注册、虚假银行账户、无购进货物(劳务)发票、虚假纳税申报、领取发票及开具发票相关证据,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该企业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5份,虚开发票金额292,068.97元,税额46,731.03元,价税合计338,8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节选)》(公通字[2011]47号)“在《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六十一条之一:[虚开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该纳税人涉嫌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且与梅河口市宝来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团伙作案明显,情节较为严重,建议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梅河口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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