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00000013544955P/2019-0236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文件编号: | 发文日期: | 2019-11-05 |
长春市欣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102MA14AWP89D)
你公司不在注册地址经营,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将税务文书送达你公司,且通过其它方式未能联系到你公司现有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吉税稽处〔2019〕10055号)。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稽查局领取税务文书。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稽查局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长春大街358号,联系电话:0431-80500571。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稽查局
2019年11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吉税稽处〔2019〕10055号
长春市欣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102MA14AWP89D)
我局于2018年9月12日至2019年10月30日对你公司2017年7月26日至2017年10月31日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公司于2017年7月至8月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8份,涉及受票企业7户,合计金额4,654,259.72元,合计税额791,224.07元,价税合计5,445,483.79元。
二、 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认定你公司于2017年7月至8月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开具的4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一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之规定,你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虚开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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