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税务12366热线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其余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见附件)。其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将劳务报酬所得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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