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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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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
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问题咨询:1、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外,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问;:从本条分析,单位性质的小规模纳税人转让住房(不含自建),允许扣除购置原价或者作价后作为销售额,营改增之前,单位销售住房不允许扣除,现在允许了吗?2、作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转让住房,是必须按照第五条5%征收率计算,还是按照第三条先区分营改增前后取得,之前取得可自由选择一般和简易计税方法计算、之后取得必须采用一般计税方法?为什么?3、第七条 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问:自然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本条,自然人转让不动产,应纳税额采用本公告第六条办法计算,没有预缴的说法,直接用5%征收率,那么“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是否含增值税,如果不含,还有必要除以(1+5%)吗?如果包含,是否和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概念冲突?谢谢老师! 
办件编号
NSZX20181100232
提交时间
2018-11-18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请根据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具体情形,根据该公告的具体条款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处理人
纳税咨询审核员
答复时间
2018-11-20
附件
无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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